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簡水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8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而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82號判決係屬第二審判決,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裁判費282,000 元,惟再審原告未繳納上開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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