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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陳余秀
被 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權利之再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6,174 元【計算式:地上物占用面積(206.7平方公尺+16,662.84平方公尺+8,690.13平方公尺+1,969.49平方公尺+1,377.3平方公尺+4,498.36平方公尺+2,033.33平方公尺+556.08平方公尺+2,646.93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0元/平方公尺=5,796,174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7,630元;
另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徵58,420元,然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 元,故上訴人另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420 元【計算式:58,420元-1,000元=57,420元】。
是前開第二審裁判費87,63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420元合計145,050元【計算式:87,630元+57,420元=145,0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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