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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附 帶
被 上訴人 余豪軒
訴訟代理人 余世良
被 上訴人
即
附帶上訴人 崇越石英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片岡正篤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吳惠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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