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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鄧基宏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力行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鳳源
被 告 陳鳳源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廖耿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五日內具狀說明原證7 所載之新台幣肆拾萬元,是否為兩造成立和解的金額?及說明被告實際上已支付的數額是多少?(請將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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