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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川福營造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及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持本裁定向經濟部申請川福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及目前公司董事及股東名單,並說明該公司現任董事或股東尚有幾人?又聲請人推薦本院選任何人擔任川福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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