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詹宗達
相 對 人 詹蕭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19%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嘉義市○○路00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8.19%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635號 │
├──┬──────┬───────┬───────┬──────┬──────┬───┤
│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備考 │
│ 號 │ │(新 臺 幣)│(新 臺 幣)│ │ │ │
├──┼──────┼───────┼───────┼──────┼──────┼───┤
│001 │105年8月11日│550,000元 │215,601元 │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2日│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