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司票,689,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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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呂亞帆
相 對 人 吳麽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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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無利息                                               108年度司票字第6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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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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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9月24日    │120,000元         │105年12月24日   │CH7692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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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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