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婚,14,201905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慶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玉紅間因本院108 年度婚字第14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4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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