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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櫻仁
陳吳美滿
被上訴人 黃靖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王昌國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黃仁勇
法 官 葉南君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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