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家繼訴,20,2019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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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原 告 洪春
被 告 陳碧芬
蕭陳雲鶯
蔡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上揭規定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363元,並查報被繼承人陳江海之全體繼承人及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以及提出被繼承人陳江海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事項,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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