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家聲,10,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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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鳳文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張鳳文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家調字第八十號離婚事件於民國一○八年四月十日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108年度家調字第80號離婚事件,108年4月10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七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8年度家調字第80號離婚事件之當事人,而108年4月10日之調查程序,查無依法令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亦未涉及國家機密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是聲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自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從而,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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