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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何有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雲平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72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計算式:4人10份43元 =1,720 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
(二)聲請人陳報其為打零工,請說明係從事何種性質之臨工?平均每月收入若干?並提出聲請人薪資證明或由雇主出具
薪資證明。若無證明文件或無相關收入,亦請以書面說明
之。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情形(與何人同住?),及房屋租金、水電瓦斯費記載「部分負擔」,是否係指有共同分攤
之人?若是,並陳報係何人?分擔金額若干。
(四)請說明聲請人父親何永寬、祖母何謝箱各有幾名子女即其扶養義務人有幾人,並提出何謝箱之戶籍謄本,及上開二
人之財產狀況。並陳報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
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
殘障補助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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