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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謝建中
代 理 人 陳香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雲平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01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 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7人10 份43元-1,000元=2,01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
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雖陳報每月必要支出之農保費、健保費、手機費、交通費、雜項開銷等,惟並未提出相關單據及證明文件,
請補正並說明之。
(三)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子女之戶籍謄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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