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消債清,6,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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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劉美玉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雲平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72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 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4人10 份43元-1,000元=72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名下尚有公同共有之三筆土地及一棟房屋,請提出該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三)聲請人雖陳報每月必要支出之水電瓦斯費、膳食費、電話費、勞健保費、交通費、生活雜費、醫療費,惟並未提出
相關單據,請補正並說明之。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情形(與何人同住?)及水、電、瓦斯費有無與他人共同分攤。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並陳報是否有領取其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或者其他津貼
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請陳報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
、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
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
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
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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