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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郭麗玉
劉楨平
劉聖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呂婉婷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配偶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
三、提出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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