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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吳定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雲欽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第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承審法官馮保郎違法護航相對人張雲欽、張明洲兄弟,未曾命其繳費完畢,即急驚風式:先予核准現場會勘作業,乃蓄意(程序)違法之一,故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上午10時之會勘,已有不法之基礎;
復次,系爭會勘,聲請人因勘查相對人張雲欽另外地塊,故有遲到行為,唯截至約10:30分,勘驗紀錄上仍一片空白,聲請人質問:何以一群(約10人)人,折騰許久,卻毫無紀錄?也無重要證人何鴻文之詢答?且法官不清理現場,令無關且擾亂之何姓青年離開現場;
再次,馮保郎法官多有不合理且確係引導式之問答,引起聲請人之不快,及質疑法官蓄意不公,故商請管區派員觀察及記錄馮保郎法官之不法,且於調查竊盜案時,法官任令相對人張雲欽兄弟干擾現場,並迴避紀錄相關竊盜證據之紀錄,足證馮保郎法官拋棄公親之身分,蓄意淪為相對人張雲欽之幫助犯,嚴重引響聲請人之疲勞往返,甚至對重要證據:是否相對人張雲欽違法斷電?違法妨害自由鎖門?均無徹查‧‧‧‧嚴重蓄意抹滅聲請人之權益。
以上均顯示馮保郎法官蓄意不公,故意淪為相對人張雲欽之幫助犯,甚至引導狀況外之相對人張雲欽無端提出刑事告訴案,無端增加無限之困擾,故追加其損害賠償新臺幣1 萬元,依法聲請其迴避本件之審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已於108年4月15日(本院收文日期108年4月18日)將馮保郎法官列為反訴被告,有其提出之民事異議暨補充理由續( 9)暨刑事瀆職補充理由( 4)暨異議暨聲請迴避狀暨刑事告訴共用狀可稽,而馮保郎法官已於108 年4 月19日上簽自行迴避,並經本院院長許可將本件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改分由其他法官審理,有本院核准之簽呈附卷可佐。
準此,本件既已改分由其他法官審理,則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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