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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蕭蔡月枝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周禧之財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相 對 人 汪美子
蕭汪美鳳
汪㨗
汪茂榮
汪進順
汪美蘭
呂阿謀
朱結文
周素英
周木樹
周素梅
周明貴
周大振
周鳳絹
周文香
周吟虹
周明焜
周明禧
周憶蕙
周美麗
黃謝粉
劉黃玉純
黃玉鳳
黃鈺蕙即黃玉惠
黃玫瑰
黃照雄
黃柔瑄即黃鈺齡
黃騫
鄭黃錦
林黃順
江黃免
鄭蕭雅華
蕭有成
蕭兆喜
周黃秀茜
周登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分別賠償聲請人及相對人黃照雄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29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並經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所示之應負擔金額,因聲請人已預納新臺幣(下同)101,667 元,相對人黃照雄已預納16,300元,故相對人應分別賠償聲請人及相對人黃照雄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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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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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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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11,692元 │106年2月18日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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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謄本及土│ 8,150元 │106年3月27日由聲請人預納。 │
│地勘查複丈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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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勘查複丈費│ 10,400元 │106年7月12日由聲請人預納。 │
├───────┼─────────┼────────────────┤
│地籍圖謄本及土│ 8,225元 │106年8月28日由聲請人預納。 │
│地分割複丈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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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價費 │ 62,000元 │106年11月7日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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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登報費│ 1,200元 │108年2月27日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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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勘查複丈費│ 8,300元 │107年4月26日由相對人黃照雄預納。│
├───────┼─────────┼────────────────┤
│估價費 │ 8,000元 │107年5月11日由相對人黃照雄預納。│
├───────┼─────────┼────────────────┤
│ 合 計 │ 117,967元 │由聲請人預納101,667 元、相對人黃│
│ │ │照雄預納16,300元,訴訟費用由兩造│
│ │ │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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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訴訟費用之負擔金額 │
├──┬──────────┬─────────┬──────────┤
│編號│ 共 有 人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應負擔金額(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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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周禧(失蹤人) │14% │ 16,515元 │
│ │ │由相對人財政部國有│ │
│ │ │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周│ │
│ │ │禧之遺產管理人於管│ │
│ │ │理被繼承人周禧之遺│ │
│ │ │產範圍內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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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周天助(已歿) │14% │ 16,515元 │
│ │ │由相對人汪美子、蕭│ │
│ │ │汪美鳳、汪㨗、汪茂│ │
│ │ │榮、汪進順、汪美蘭│ │
│ │ │、呂阿謀、朱結文等│ │
│ │ │人連帶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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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周老嬰(已歿) │14% │ 16,515元 │
│ │ │由相對人周素英、周│ │
│ │ │木樹、周素梅、周明│ │
│ │ │貴等人連帶負擔 │ │
├──┼──────────┼─────────┼──────────┤
│ 4 │周大振 │14% │ 16,515元 │
├──┼──────────┼─────────┼──────────┤
│ 5 │周添發(已歿) │7% │ 8,258元 │
│ │ │由相對人周鳳絹、周│ │
│ │ │文香、周吟虹、周明│ │
│ │ │焜、周明禧、周憶蕙│ │
│ │ │、周美麗等人連帶負│ │
│ │ │擔 │ │
├──┼──────────┼─────────┼──────────┤
│ 6 │林圓即周林圓(已歿)│7% │ 8,258元 │
│ │ │由相對人周鳳絹、周│ │
│ │ │文香、周吟虹、周明│ │
│ │ │焜、周明禧、周憶蕙│ │
│ │ │、周美麗、黃謝粉、│ │
│ │ │劉黃玉純、黃玉鳳、│ │
│ │ │黃玉惠、黃玫瑰、黃│ │
│ │ │照雄、黃柔瑄即黃鈺│ │
│ │ │齡、黃騫、鄭黃錦、│ │
│ │ │林黃順、江黃免、鄭│ │
│ │ │蕭雅華、蕭有成、蕭│ │
│ │ │兆喜等人連帶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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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蕭蔡月枝 │15% │ 17,696元 │
├──┼──────────┼─────────┼──────────┤
│ 8 │周黃秀茜 │14% │ 16,515元 │
├──┼──────────┼─────────┼──────────┤
│ 9 │周登富 │1% │ 1,180元 │
└──┴──────────┴─────────┴──────────┘
┌───────────────────────┐
│附表三: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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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相 對 人 │ 應分別給付下列二人之金額 │
│ │ ├──────┬──────┤
│ │ │ 蕭蔡月枝 │ 黃照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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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政部國有財│於管理被繼承│於管理被繼承│
│ │產署南區分署│人周禧之遺產│人周禧之遺產│
│ │即周禧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範圍內負擔 │
│ │管理人 │ 15,072元 │ 1,4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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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周天助之繼承│ 連帶負擔 │ 連帶負擔 │
│ │人即汪美子、│ 15,072元 │ 1,443元 │
│ │蕭汪美鳳、汪│ │ │
│ │㨗、汪茂榮、│ │ │
│ │汪進順、汪美│ │ │
│ │蘭、呂阿謀、│ │ │
│ │朱結文 │ │ │
├──┼──────┼──────┼──────┤
│ 3 │周老嬰之繼承│ 連帶負擔 │ 連帶負擔 │
│ │人即周素英、│ 15,072元 │ 1,443元 │
│ │周木樹、周素│ │ │
│ │梅、周明貴 │ │ │
├──┼──────┼──────┼──────┤
│ 4 │周大振 │ 15,072元 │ 1,443元 │
├──┼──────┼──────┼──────┤
│ 5 │周添發之繼承│ 連帶負擔 │ 連帶負擔 │
│ │人即周鳳絹、│ 7,534元 │ 724元 │
│ │周文香、周吟│ │ │
│ │虹、周明焜、│ │ │
│ │周明禧、周憶│ │ │
│ │蕙、周美麗 │ │ │
├──┼──────┼──────┼──────┤
│ 6 │周黃秀茜 │ 15,072元 │ 1,443元 │
├──┼──────┼──────┼──────┤
│ 7 │周登富 │ 1,077元 │ 103元 │
├──┴──────┼──────┼──────┤
│ 合 計 │ 83,971元 │ 8,04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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