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補,180,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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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駱旭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92,89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5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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