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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邱泰地
被 告 邱中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返還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遭被告占用面積164.86尺。
又60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4千元。
以此計算土地之價額為659,440元(4千164.86)。
故以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59,4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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