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補,183,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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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張瑞名
被 告 張善化
張家凱
張棕富
上列當事人間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1萬8,600元(計算式:1,932平方公尺X650元÷3=41萬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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