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補,193,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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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沈東震
被 告 張世君
陳昭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地號、同段87-1地號及同段91-1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上分別設有張世君新臺幣(下同)384萬元及36萬元之第1順位及第2順位抵押權、被告陳昭考50萬元之第3順位抵押權,因皆已罹於時效,爰請求塗銷上開抵押權,並聲明:「被告張世君應就系爭土地上設定之第一、二順序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陳昭考應就系爭土地第三順序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等語。

經查,系爭土地之面積分別為413平方公尺、6,852平方公尺及2,568平方公尺,108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630元、650元及650元,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

故系爭土地價值合計應為1,063,865元【計算式:{(413×630)+(6,852×650)+(2,568×650)}×6分之1=1,063,865】。

而依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被告張世君及陳昭考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總計為470萬元【384萬+36萬+50萬=470萬】。

是以,本件供擔保物系爭土地之價值1,063,865元,少於擔保債權額,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63,8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1,593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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