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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林順崇
被 告 羅煌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開二筆土地面積分別為2342、199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新臺幣(下同)670元,原告應有部分均為2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1,220元【670(2342+19901)2】,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45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454元,並補提上開二筆土地之第一類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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