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李淵爵
被 告 李進雄
李淵彬
李淵和
李克昌
李旭誌
李素眉
李素娥
李榮勝
李英俊
李林月女
李榮立
李昊哲
李素蓮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張根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8,629元【以原告起訴分割土地持分之價值為準,計算式:5,900×1598.21/15=628,629】,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