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黃振源
施雅芬
施宗憲
被 告 豐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豐榮
破產管理人 姜言馨會計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繳交裁判費。
經查,依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原告黃振源請求薪資及資遣費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32,745 元;
原告施雅芬請求薪資及資遣費合計為328,618 元;
原告施宗憲請求薪資及資遣費合計為128,073 元。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 分之1 ,是本件原告黃振源、施雅芬、施宗憲應繳得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5,120元、1,765 元、66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