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訴,188,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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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8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麒州
莊燕蓉
被 告 王宥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4,1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9,03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3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原依原告寄出催告函之日期即民國 108年3月5日為本金違約金起算日,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未償還之本金及利息與違約金,嗣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減縮本金違約金為自 108年3月6日起算,經核原告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6年6月28日向原告借用消費性貸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帳號000000000000) ,借用期間自106年6月28日起至113年6月28日期限 7年,於撥款後分84期,每月為 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8日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借據第3條第1款約定,按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碼年率1.675%計算。

倘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借據第4條,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6個月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9期。

詎被告自107年10月28日起未依約清償,依放款借據第7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原告當期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為1.089% ,被告迄今尚欠本金824,1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還,經原告於 108年3月5日以雙掛號通知被告清積欠款項,仍未獲置理。

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表、利率資料、原告 108年3月5日催告被告繳納欠款函文、雙掛號函件執據等影本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及證據作何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824,1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第一審裁判費 9,03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附表:
┌──────┬──────┬────┬────────────┬──────────────┐
│本金欠款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  │本金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824,106元   │自107年10月 │2.764% │自108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 │自107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28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            │止。        │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 │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付│
│            │            │        │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收取期數為9期。             │
│            │            │        │數為9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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