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曾柏然
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黃**之真正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黃**之真正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應提出本件請求塗銷登記之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與1271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姓名不可遮掩)及異動索引(姓名不可遮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