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葉庭緁即葉明德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李雅惠
人
被 告 葉庭豪即葉明德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李雅惠
人
被 告 李雅惠即葉明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64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8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