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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劉隆美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20,787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4,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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