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被 告 呂林綉梅
呂永川
呂永河
李呂阿桃
呂淑女
被 代位人 呂永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 權利範圍欄內關於「100000分之11111 」之記載應更正為「3 分之1 」、分割方法(分割後各公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欄內關於「600000分之11111 」之記載應更正為「18分之1 」;
附表一編號2 權利範圍欄內關於「100000分之8334」之記載應更正為「3 分之1 」、分割方法(分割後各公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欄內關於「600000分之8334」之記載應更正為「18分之1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109 年6 月10日嘉縣財稅房字第0000000000號、109 年7 月1 日嘉縣財稅房字第1090011223號函附卷可稽,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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