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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水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70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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