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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嘉義縣林璧晃
法定代理人 林晉維
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律師
被 告 顏明輝
顏王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21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並請原告於7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一、系爭租約合法終止之日為何?
二、原告主張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被告顏明輝尚積欠原告租金新台幣100,481元,被告顏王麗卿則積欠原告租金新台幣363,942元;
然前開有部分租金是否已在終止系爭合約後?若是,為何得請求被告給付租金?
三、原告請求被告顏明輝應自民國108年5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給付原告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之租金;
被告顏王麗卿則應自民國108年5月1日起至返還前開土地之日止,給付原告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7%計算之租金部分,其請求權基礎為何?
四、前開租金或不當得利部分之請求,係指何部分土地而言或全部之土地?
五、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系爭土地如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之房屋拆除後,並將前開土地返還原告,其請求權基礎又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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