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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必旺軸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高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義昇軸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志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8,678,73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4,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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