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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殷粵鳳
柳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殷粵鳳、柳金美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裁定,通知上訴人殷粵鳳、柳金美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9年6月29日送達上訴人殷粵鳳,柳金美之送達通知則於 109年7月1日寄存派出所(10日後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殷粵鳳、柳金美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及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上訴人殷粵鳳、柳金美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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