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許惠絜即翁安田之遺產管理人
原 告 鎮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惠絜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莊中原
被 告 林緯翔即林黃月江之繼承人
被 告 林俊輝即林黃月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 部分,其中關於「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49.98 ㎡,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嘉義縣○○鄉○○○路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所為之民事判決的附表一:抵押權設定登記表(臺灣銀行部分)之編號4 部分,其中關於「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49.98 ㎡,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