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劉愠全即川莆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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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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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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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勝偉營造工│合作金庫商│107年10月10日 │303,172元 │FC8319017 │受款人:劉│
│ │程有限公司│業銀行南嘉│ │ │ │愠全即川莆│
│ │ │義分行 │ │ │ │工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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