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葉進成
訴訟代理人 陳尚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2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葉進成 │嘉義縣梅山│107年10月20日 │1,000,000元 │FA0376691 │ │
│ │ │鄉農會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