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蕭汶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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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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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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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麗絲 │嘉義文化路│107年10月31日 │6,000元 │V1422525 │ │
│ │ │郵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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