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林妤芳
代 理 人 王美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
│股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8號 │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
│001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11987 │ │1 │1000│ │
├──┼───────────────┼──────────────┼────┼───┼────┼─────┤
│002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11988 │ │1 │1000│ │
├──┼───────────────┼──────────────┼────┼───┼────┼─────┤
│003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11989 │ │1 │1000│ │
├──┼───────────────┼──────────────┼────┼───┼────┼─────┤
│004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344 │ │1 │520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