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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林佳儫
代 理 人 郭聰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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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108 年度除字第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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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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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11978│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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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11979│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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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11980│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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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03-NX-0000341│ │1 │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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