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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陳芬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陳芬芳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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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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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票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 │ 備考 │
│ 號 │ │ │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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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土地│107年1月30日 │83萬5,262元 │PQ1451594 │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
│ │銀行嘉興│ │ │號 │嘉興分行 │
│ │分行 │ │ │ │受款人:李文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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