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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張雪梅即正台精密研磨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月25日將刊登公告刊登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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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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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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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發得科技工│臺灣銀行嘉│108年1月31日 │268,170元 │AM4115790 │受款人:正│
│ │業股份有限│義分行 │ │ │ │台精密研磨│
│ │公司 │ │ │ │ │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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