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捷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子琪
代 理 人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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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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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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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慈雲寶塔股│彰化商業銀│107年8月31日 │31,500元 │MN5963436 │受款人:捷│
│ │份有限公司│行北嘉義分│ │ │ │能興業有限│
│ │ │行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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