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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蔡佳園
代 理 人 李慧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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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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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2279~85-ND-002311 │普通記名股│33 │3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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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8981~85-ND-009073 │普通記名股│93 │9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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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878~85-ND-000990 │普通記名股│113 │1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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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5030~85-ND-005093 │普通記名股│64 │6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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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5094~85-ND-005147 │普通記名股│54 │5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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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5960~85-ND-005964 │普通記名股│5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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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42 │普通記名股│1 │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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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113 │普通記名股│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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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6 │普通記名股│1 │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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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69 │普通記名股│1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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