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9,亡,12,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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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廖高平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盧廖月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盧廖月(女,民國三十年五月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嘉義縣○○鄉○○村○○鄰○○○號之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述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之胞姊即失蹤人盧廖月(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住所:嘉義縣○○鄉○○村00鄰○○0 號之1 ),於民國61年7 月1 日失蹤後,迄今已逾48年。

為此,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經本院調查,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附卷可稽;

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健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勞保投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均無法查詢失蹤人之前案、在監在押、全民健保投保資料、參加勞工保險、所得收入資料及入出境等,此有查詢紀錄在卷可憑。

經核閱結果與聲請人前述主張相符,可信為真實。

因此,本件聲請核與首述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3 、4 項亦有規定。

又前述規定,於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56條第3項所明定。

因此,本院既准對於失蹤人盧廖月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併此說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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