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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乙○○(男,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之胞弟。
失蹤人於95年1 月1 日離家出走不知去向,行方不明已逾7 年,迄未尋獲,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並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本條項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8 號裁定可參)。
因此,利害關係人對於失蹤人聲請為死亡之宣告,須以有失蹤之事實為先決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等件為證。
惟本院依職權查調相對人之前案紀錄,可知相對人因幫助詐欺取財一事,經本院刑事簡易庭以108 年度嘉簡字第1340號判決判處相對人有期徒刑3 月,於同年11月29日確定,並經檢察官准許其易服社會勞動以代徒刑之執行,再經本院電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上股觀護人答覆略以:相對人尚有於109 年4 月15日前來執行勞務等情,有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全卷審閱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稽。
另據相對人之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及就醫紀錄,可知相對人以嘉義市東區區公所為投保單位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並於108 年5 月30日前往民麗骨科診所就醫乙節,亦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9 年4 月6 日健保南承二字第1095007253號函暨所附相對人健保加保資料表、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等件可考。
足認相對人在95年間或現在仍然生存,僅聲請人及蔡榮慶不知相對人之音訊而已。
是相對人於95年間或現在既仍生存,現在並仍持續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及因案執行保護管束中,自難認相對人已符合民法第8條規定生死不明之失蹤狀態。
從而聲請人在相對人失蹤未滿7 年期間,即聲請本件死亡宣告及其公示催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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