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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吳宥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萬居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吳萬居(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巷00號)於中華民國50年12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吳萬居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舅公即失蹤人吳萬居自日治時代即離家未歸,並於40年12月29日遷出原戶籍,失蹤迄今已近60年,前經聲請人之父吳新發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本院100年度司家催字第17號裁定),該裁定已於100年6月1日刊登太平洋日報第5全國公告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10年,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此為72年1月1日民法總則修正前之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失蹤人於該條文修正前失蹤,而其失蹤情形已合於修正前之規定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但書亦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出入境資料,並函請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嘉義縣警察局,分別查詢失蹤人之投保及就醫紀錄、協尋結果,均查無失蹤人於40年12月29日後之相關資料,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司家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民事卷核閱無誤,另有太平洋日報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
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據聲請人於109年6月20日家事聲請狀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7頁)。
四、吳萬居自40年12月29日失蹤,計至50年12月28日屆滿10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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