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張坤平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半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曾婉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9 年10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9 年11月3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