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2號
抗 告 人 賴氷樓
相 對 人 羅琮皓
賴金融
羅文卿
羅素美
賴張素月
何金連
羅麒麟
王盈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2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抗告人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 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