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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號
原 告 戴仲男
柯俊佑
翁銘彥
劉曜瑋
楊秉林
邵詳翃
陳志憲
董鑫堂
廖維霖
沈盟景
姚懷敏
粘景茗
黃家平
謝宏國
江國賢
賴宏宇
陳韋名
黃聖洲
陳益紹
鍾又鳴
余宗憲
林兼毅
何能煌
卓主昇
許宋文
謝南宏
蕭明奇
羅維墉
張展榮
張哲瑞
張哲瑜
羅光雄
葉書瑋
王一全
彭慰慈
顏嘉良
蔡佳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嘉義工務段
法定代理人 鄭盛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戴仲男等37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
是雖有數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裁定參照)。
再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係就一繼續性法律關係存否發生爭執,核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依法自應就其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核定其訴訟標的總額。
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5 年者,以5 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規定甚明。
經查,本件原告戴仲男等37人分別起訴之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其等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此部分原告戴仲男等37人主張其等每月平均薪資如附表「前6 個月平均薪資」欄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最多以5 年計算,故先位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為前6 個月平均薪資×12月×5 年,計算金額如附表「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所示;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等37人如附表「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就原告備位聲明之請求即應以原告主張之資遣費金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綜上所述,原告所為先、備位聲明之請求,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故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原告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定之。
然勞動事件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戴仲男等37人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屬勞動事件,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行勞動調解程序。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後為新臺幣(下同)75,295,9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標的金額1,000 萬元以上者,徵收聲請費用5,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附表(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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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原告 │前6 個月│先位聲明之訴│資遣費 │
│號│ │平均薪資│訟標的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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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仲男│31,808元│1,908,480元 │57,4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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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柯俊佑│28,988元│1,739,280元 │74,2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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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翁銘彥│31,099元│1,865,940元 │80,3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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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劉曜瑋│34,258元│2,055,480元 │88,5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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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楊秉霖│32,843元│1,970,580元 │84,8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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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邵詳翃│29,598元│1,775,880元 │53,4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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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志憲│34,959元│2,097,540元 │90,3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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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董鑫堂│25,151元│1,509,060元 │10,8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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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廖維霖│35,469元│2,128,140元 │91,6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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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沈盟景│28,904元│1,734,240元 │35,4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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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國賢│29,709元│1,782,540元 │36,3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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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姚懷敏│25,118元│1,507,080元 │43,7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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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粘景茗│37,986元│2,279,160元 │98,1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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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黃家平│21,978元│1,318,680元 │56,8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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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謝宏國│26,682元│1,600,920元 │45,4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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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賴宏宇│27,531元│1,651,860元 │39,0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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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陳韋名│27,040元│1,622,400元 │11,6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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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黃聖洲│27,021元│1,621,260元 │28,1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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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陳益紹│27,050元│1,623,000元 │16,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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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鍾又鳴│27,787元│1,667,220元 │58,8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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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余宗憲│50,985元│3,059,100元 │131,7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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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林兼毅│40,518元│2,431,080元 │108,1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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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何能煌│38,525元│2,311,500元 │94,3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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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卓主昇│31,463元│1,887,780元 │47,2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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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許宋文│36,200元│2,172,000元 │104,0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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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謝南宏│37,714元│2,262,840元 │96,7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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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蕭明奇│36,828元│2,209,680元 │91,9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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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羅維墉│41,517元│2,491,020元 │114,1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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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張展榮│39,214元│2,352,840元 │70,8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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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張哲瑞│30,200元│1,812,000元 │8,5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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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張哲瑜│39,214元│2,352,840元 │64,2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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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羅光雄│46,307元│2,778,420元 │121,2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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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葉書瑋│36,168元│2,170,080元 │72,3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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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王一全│43,809元│2,628,540元 │120,4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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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彭慰慈│44,236元│2,654,160元 │121,6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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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顏嘉良│33,466元│2,007,960元 │86,4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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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蔡佳撰│37,590元│2,255,400元 │108,0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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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總計│75,295,9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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