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9,勞補,22,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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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丙○○
丁○○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律師(法扶律師)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動事件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兩造間前開訴訟事件屬勞動事件,揆諸前揭規定,應行勞動調解程序。
次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44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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